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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安徽省阜**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阜**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多收取2700元培训费用违反培训合同约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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