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池州市**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池州市**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池州市**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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