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未按法律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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