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济南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济南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徐**、济南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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