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王**与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市支行与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丘市**造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康国**限公司与杭州大**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