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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保全费144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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