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赁站与被告付**、付海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赁站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阴**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平阴县金源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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