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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赁站与付**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阴**赁站与被告付**、付海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阴**赁站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阴**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平阴县金源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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