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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付民智、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崴诉被告付民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已将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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