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崴诉被告付民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被告已将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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