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谢**、王*、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娟诉被告谢**、王*、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王*、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对被告谢**、王*、谢**的起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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