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付*娟诉被告谢**、王*、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王*、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对被告谢**、王*、谢**的起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顾**诉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河南矿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艳诉郑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巩义市**有限公司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王**、张**、贺**、白*、贺**、闫**、刘**、张**、白海周、白培周、郭*、白秋菊、刘**、白**、闫培石、席**、李**、康**、李**、白**、马**、白**、李**、王**、白**、白志容、薄**诉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登封市市区鑫鑫建材超市与余维周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线销售部与郑州呈**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新**限公司与郑州**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诉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吴*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