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韩遂、第三人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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