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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军诉被告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军诉被告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3日,被告李**在原告处借现金20万元,并由被告周**提供担保,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欠款及利息,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

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原件一份、存款凭条一张、邓小伟证明一份及证人崔**出庭作证,以证明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钱,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支付借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所借10万元是案处人李**的,并已归还了李**,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辩解意见,被告提交公安机关分别询问李**笔录二份、崔**笔录二份、周**笔录一份、马灵军笔录二份、张进京笔录一份、银行流水记录一份、李**收到条一张、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李**借案外人李**10万元并已归还及崔**、李**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的事实。

被告周**辩称,当时对方让我签字,其他细节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由案外人崔**、李**介绍,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出借2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13日至同年12月12日,并由被告周**提供担保。离开原告处后,被告李**向崔**、李**提供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号,10月13日,崔**、李**用崔**之妻密红果银行卡向被告李**之前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0万元。后原告将余款9万元转交崔**,崔**又将该款转交李**,由其交付被告李**,但李**未将该款交付李**。因崔**、李**催要该款,同年12月19日,被告李**通过朋友张进京给付李**现金10.5万元,后李**退还被告李**5000元。因原告向被告李**催要借款20万元,被告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崔**、李**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崔**被取保候审,李**在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原告二次在公安机关对被告李**收到10万元借款来源问题的陈述,原告陈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在原被告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李**向案外人崔**、李**提供卡号,二名案外人一起向被告李**转账,且向被告李**催要借款,这一系列的行为使被告李**有理由相信二名案外人为原告的表见代理人,从余款9万元连续转交也可予以印证。被告李**向李**归还借款10万元,应视为对原告10万元债务的清结。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余款9万元的问题,与本案被告无涉,原告可另循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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