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任**、李**、代灵灵、要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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