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闫明江、郭**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郭**、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闫**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闫**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闫**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闫明江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上诉人闫明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