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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2016年1月4日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苗**、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苗**、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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