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均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均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均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朱**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商丘华商**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虞城县支行与王**、范**、范**、张*、潘**、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城通**有限公司与梦*、刘**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城通**有限公司与蒯**、张**、蒯**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商丘**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虞城县支行与王**、李**、郭*、李*、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须与许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