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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