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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在原告宋**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并且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用,本案无法将应诉等法律手续送达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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