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在原告宋**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并且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用,本案无法将应诉等法律手续送达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朱**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虞城县支行与王**、范**、范**、张*、潘**、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城通**有限公司与梦*、刘**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虞城通**有限公司与蒯**、张**、蒯**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虞城县支行与王**、李**、郭*、李*、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商丘**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然诉被告金某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与姜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新**有限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