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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然诉被告金某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然诉被告金某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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