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河南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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