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毕中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向二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法律文书之前,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9元,减半收取4014.5元,由原告河南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