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田**、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向被告田**、王**送达到手续前,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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