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任兴诉被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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