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李**、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晏**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李**、晏**价值9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晏**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李**、晏**9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