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息县支行诉被告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供被告李**、李**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息县支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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