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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赵*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赵*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赵*于2014年7月9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1、世纪华城2号楼西单元1603房屋的购房合同权利义务已转让给赵**、赵*,李*不再享有该合同约定的权利;2、赵**、赵*享有世纪华城2号楼西单元1603室房屋的所有权,李*不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济**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4)济*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赵**、赵*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赵*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济源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赵**、赵*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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