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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于2015年5月27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陕西少**限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3月10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济**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少**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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