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许*与被申请人潘*、赵*、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赵*、叶*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金额为250万元。申请人许*以其名下的门面一间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潘*、赵*、叶*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为25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许*名下的门面一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