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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清香与武冈市正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正一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武冈市正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正一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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