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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曾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魏**与原审被告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魏**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魏**的撤诉申请是原审原告魏**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原审调解因原审原告魏**的撤诉而丧失诉讼基础,故原审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原告魏**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4)双民二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

原审诉讼费28000元,由原审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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