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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段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段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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