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谢**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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