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审理原告湖南邵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邵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李**、胡**、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邵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以宋*、李**已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和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邵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14元,减半收取11907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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