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法院(2015)哈*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