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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法院(2015)哈*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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