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铁路**哈密分公司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铁路**哈密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铁路**哈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铁路**哈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诉讼费用30元(原告均已交纳),由原告新疆铁路**哈密分公司负
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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