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诉被告阿**、克然木阿不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阿**、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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