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瑛诉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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