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兴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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