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原告贾**诉被告冯**、新疆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与被告冯**、新疆佰**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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