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高**与白**、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高**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湖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被上诉人白**、白**委托代理人杜娟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梁*、高**负担60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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