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高**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湖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被上诉人白**、白**委托代理人杜娟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梁*、高**负担60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