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