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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兵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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