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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有与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有因与被申请人辜晓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一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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