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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计研究院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一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赵**,上诉人中**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和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院(有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0元,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2205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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