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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奇台**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程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奇台**品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飞**司)、扬州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一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生飞**司的法定代表人段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六民一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奇台县奇台**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4元,退还奇台县奇台**销有限公司。扬州市**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89.72元,退还扬州市**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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