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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被王水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王水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王**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根据《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被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期间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再进行审查,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故本案不再进行审查,将移送再审审理机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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