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巴州七**责任公司红星机电设备厂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巴州七**责任公司红星机电设备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99元,退还原告巴州七**责任公司红星机电设备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