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原告张**诉被告新疆华**责任公司、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需要找寻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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