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新疆华**责任公司、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原告张**诉被告新疆华**责任公司、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需要找寻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