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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