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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市**责任公司与刘*、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01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五团,上诉人住所地为阿克苏市民主路8-2号天祥名居。因此,本案中的管辖权在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而不是阿**市(垦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阿**市(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0105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陈**未做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阿****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住所地为新疆阿拉**站办公室,并且在原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上诉人送达地址为阿**明珠商务宾馆六楼,以上均证明上诉人的所住地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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