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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卫星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张卫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九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原审开庭时其已明确了在归还羊只时已给付了羊羔款23000元,双方将周*起草的合同撕毁。且被申请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所谓双方签名的合同经鉴定后,陈**的名字非本人书写,即使在本合同担保人、证明人的签名是真实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份虚假伪造陈**名字所签的合同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说明再审申请人就存在没有向张卫星偿还该款,而一、二审法院却在认定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后,仍依据该合同作出违法判决。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撤销(2015)兵九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驳回被申请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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