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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陈**与张**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陈**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赵**、陈**经本院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3元,由上诉人赵**、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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