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权社诉被告朱*、陈**、宋**、许**、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权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权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权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25元,减半收取995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562.5元,由原告权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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